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广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