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高效有序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开封市政府制定《开封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诉的处理工作。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市外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处于企业筹备期的投资者。办法中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办法所称企业投诉,是指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投诉的行为,具体包括:不依法办理审批事项的;在日常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重复执法、无证执法、粗暴执法、报复性执法、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以“红头文件”形式设定不合法内容的。
开封市政府设立市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称市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和监督全市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县、区政府(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并接受市投诉处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是:受理企业投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对投诉事项组织调查、协调;向有关政府部门、单位转交投诉事项并跟进处理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投诉处理机构承办的投诉事项提出督办意见;
负责企业投诉的统计和情况分析;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本级政府反映企业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与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表彰。
原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