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开封市关于将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纳入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解决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按照文件精神,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遵循统筹基金、财政、个人三方共担原则,按照 40 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20 元/人/年;财政补助 10 元/人/年,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个人缴费 10 元/人/年,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合并征收。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基金筹集办法另行制定。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金筹集方式、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城乡居民参保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由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具体标准为:机构护理基金月支付限额为 1300 元/人;居家上门护理基金月支付限额为 1300 元/人;居家自主护理基金月支付限额为 540 元/人,其中支付参保人月限额为 270 元/人,支付护理服务机构月限额为 270 元/人。
相关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关于将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